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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高利贷不受保护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9:06:36 阅读: 来源:机械表厂家

借贷网讯 宋某在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,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,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,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,通过汇款形式支付,汇款金额分别为27.6万元和9.2万元。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.8万元。

2009年1月22日,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,借款90万元,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。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。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,双方约定了月息8%,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。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%计算,利息为50万,合计正好90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银行汇款36.8万元结合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,90万元的构成与宋某主张的8%月息相吻合,焦某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90万元,且无合理理由,遂判决宋某返还焦某本金36.8万元及利息(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)。

民间借贷案件中,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,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,对此法院应予以适当调整,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。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,预先扣除利息的,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。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,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,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。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,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,对其请求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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